唐朝在中国是一个特殊的时代,因为在这个时代女性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此之前的秦汉时代,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正统思想,女性的自由意志与人格权利都受到了一定的抑制。在此之后的魏晋时期,由于新思想的冲击,这一局面有所缓和。
到了唐朝,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这表现在女性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唐朝还为此制定了一套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
有了法律条文的保障,尽管社会文明并没有脱离封建伦理的框架之外,但也是一大进步。
在唐之后,由于理学的兴起,封建伦理对女性的束缚又达到了一个新高度。纲常礼教从松弛到紧绷,处于这个历史转变期的唐朝就成为中国古代最为开放进步的历史时期。
一、自由与禁锢并存的时代
尽管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之中,国家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也就是在理论上国家还是重视纲常名教的。
但是,唐朝法律却同时承认男女的自由择偶权,如果说某位男子自幼生长在外,尽管家里人后来为其订了亲,但是男子早已自行成婚,这桩婚姻在法律上是得到承认的,家里人不能强制其离婚。
如果这对鸳鸯还没有完婚,家里的尊长是有权要求其分开的,晚辈要是不听,就会被官府抓去打板子。
除了允许自由婚恋,唐朝也允许离婚,这在唐代不用担心礼教的非议和法律的束缚。
此外,唐朝还鼓励妇女改嫁,唐太宗就曾颁布诏令,劝天下寡居或离异的妇女改嫁,为自己寻找好夫婿。
这些都充分说明唐朝统治者的开明与通达。只不过,这一开明的风气并非贯彻唐朝始终,在唐朝中后期,唐朝的统治者的统治思想趋于保守,开始有意识的强化礼教。
在此时,唐朝一反前期的开放态度,开始反对自由择偶,重视贞节,并限制妇女再婚。
公元627年,也就是唐太宗统治时期,唐朝颁布了第一套婚姻法,规定男子的适婚年龄是二十岁,而女子是十五岁。数十年之后,唐玄宗颁布诏令,将男子的适婚年龄改为十五岁,女子为十三岁。
这一政策的改变,说明唐王朝有意识的在鼓励早婚。但是,唐朝的《户婚律》却明文规定,十八岁以下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唐玄宗修改适婚年龄的文书是以诏命的形式下达的,是皇帝的指示,并非法律条文。尽管在封建社会,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但皇权高于一切,皇帝的指示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唐太宗时期规定的适婚年龄带有强制性,过了这个年龄男女必须婚嫁,否则官府就要责问其家人。唐玄宗所规定的婚嫁年龄却并非强制性的,只是说到了这个年纪可以结婚。
之所以会有这个差别是因为唐朝初期人口不足,需要增殖人口,但唐玄宗时期这一问题并不是很迫切了。
对于此,唐朝还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允许民族通婚,但不允许外族将汉族妇女带离中原。
唐朝是一个十分开放的,民族政策十分宽松的朝代,其他民族可以在唐朝居住、经商、做官,也可以娶汉族妇女,但为了防止人口流失影响唐朝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复苏,唐朝是不允许妇女离开中原的。
尽管唐朝的民族政策很宽松,但唐朝却对阶层问题十分在意,在唐朝,士庶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
唐朝的社会基石是两晋南北朝以来的门阀,早在南北朝时期,士族门阀之间就很在意士庶之别,门阀世族之间可以互相通婚,但世族与庶族之间绝对不行。南朝时期的王谢家族就曾拒绝了侯景的求亲,结果遭到侯景的血腥报复。
唐朝是在世族力量的支持下建立的,唐朝的政治始终没能完全摆脱世族门阀的影响,因此士庶不婚的习惯在唐朝依旧保留。这种门第等级观念在唐朝影响深远,以至于有官爵的人也不能和平民百姓通婚。
即使是平民之间也有限制,唐朝存在着大量的“贱民”,这些人包括部曲、奴婢、杂户、蕃人,他们也是不能与被称为“良人”的平民通婚的。
如果官府发现了以上的跨阶级的婚姻,会对违令的人施加杖刑。大家切莫认为挨一顿打就能追求自己的幸福了,古代的杖刑十分残酷,轻则重伤,重则毙命。
除了跨阶层的婚姻不被允许,同姓、同族、亲属之间的婚姻也是不被允许的。早在西周时代,中国就已经形成了“同姓不婚”的观念,这在唐代依旧得到继承。
这一做法是为了尽可能的繁育更健康的婴儿,也是为了维护伦常关系,同时也有维持与异姓贵族关系的用意。
二、唐朝的婚俗:礼与法的交会
在唐朝,实行的也是一夫一妻制度,法律对重婚是严格禁止的,但是贵族官僚可以纳妾,准确的来说唐朝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早在夏朝,中国就已经形成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这对财产或者权力继承意义重大。因为如果一夫多妻,对于封建贵族来说将很难界定继承权的归属问题。
在这一婚姻制度的影响下,中国最终在周朝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而这也反方向强化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在唐朝,媒人是重要的一种职业,最早的时候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婚姻过程一定要媒人参与,但是唐朝的婚礼聘用媒人却非常普遍。
到了唐太宗贞观元年,国家正式发布规定,婚姻必须要有媒人,媒人也可以通过为人牵线搭桥获得报酬。
唐朝的婚姻是一种礼仪婚,人们对婚姻的礼仪程序十分重视,并且,这种礼仪程序基本是延续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习惯,讲究“六礼”。
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即男方前往女方家中提亲;问名即由媒人前往女方询问名字及生辰八字;纳吉即男方将女方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前往祖庙占卜;纳征即男方前往女方家中下聘礼;请期就是由男方选定婚期,然后到女方请求同意;亲迎即最终的迎娶。
除了六礼之外,唐朝还有一些创新性的习俗,比如婚书、私约、聘财。
婚书是男女双方订立的合约,而且这一婚约受法律保护,男方反悔的话聘礼不予退还,女方反悔要被打六十大板,婚事还得继续。
私约是一种说明书,由男方出具,说明自己的一些情况,包括身体情况、年龄情况、家世情况。私约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反悔都要挨板子。
聘财就是聘礼,女方要是收了聘礼就不能将女儿再行许配,否则家长就要挨板子。但如果男方同意女方的悔婚,女方也返还了聘礼,女方是可以另行许配的。
结婚之后,感情变质,想要离婚,唐朝也有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四项制度。
七出基本是男方权利,男子可以根据这七种情况选择休掉自己的妻子,包括:不孝顺父母、没有生育子女、淫乱、善妒、话多、有恶疾、盗窃,符合这七种情况之一就可以休妻。
我们可以看到,所谓七出很多地方并不合理,也很容易被男方利用作为休妻的借口,这种时候妇女的权益就没有保障了,这就有了三不去。
三不去属于女方权利,其包括:女方已无家可归,不能休妻、女方曾替男方服丧三年,不能休妻、女方曾与丈夫共患难,如今丈夫发达了,也不能休妻。
符合这三种情况的女子即使有七出行为也不能被休掉,男子若坚持休妻,不但要挨一百大板,休妻行为也是无效的。只有在妻子存在有恶疾还通奸这种情况时,三不去的法令是不能保护这桩婚姻的,男方可以休妻。
所谓义绝就是夫妻双方恩断义绝,此时可以强制离婚。比方说丈夫对妻子的家人施暴,乃至将其残杀、妻子与丈夫的亲属通奸、妻子想要杀害丈夫、夫妻之间与夫妻的亲属之间互相残害,这些情况都可以执行义绝。
此时,离婚不是自愿的,而是要交由官府裁决,如果官老爷裁决离婚,就必须离婚,绝不执行要被判处徒刑。相较于义绝这种离婚方式,和离就显得温和多了,这种就是协议离婚,大家好聚好散。
在离婚之后,女子一般都是回娘家,然后就可以恢复自己娘家的姓氏,但其子女都要留在夫家。即使如此,唐律还是表现出了亲子之情,如果母亲犯罪,是可以受到自己子女的恩荫的。而母亲去世,子女还是要为母亲服丧。
在离婚之后,女子无权分配夫家的财产,只有自己的嫁妆是属于女方的私有财产,在离婚后会被退还给女方。
结语
唐朝是我国第一个制定婚姻法的朝代,唐朝的社会的经济高度发展,社会财富增长迅速,这对婚姻法的产生十分有利。
唐朝婚姻法的出现对人们各种身份的婚姻禁忌、民间婚俗的约束、结婚以及离婚的各种行为都有十分详细的规定,这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婚姻思想、生育思想以及伦理纲常。
唐朝是一个民族融合、开放包容的朝代,这使得唐朝的社会风气十分的开放,因此唐朝在其前期一直是以一个相对宽容的态度看待两性婚姻,认可自由婚恋、鼓励改嫁、认可赘婿,这使得唐朝的人文风气十分浓厚。
但是,这样一个兼容并包的心态是建立在唐朝以世界帝国的姿态雄立于东亚大地的基础上的,随着唐王朝的衰落,这种心态也就消失了,唐朝的社会观念也就走向了保守。
而我们如果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看待唐朝,唐朝的婚姻制度还是有着宗法制的特征,以及十分浓厚的礼教色彩。其婚姻法的基本特征是:伦理性、等级性、不平等性、矛盾性。
这主要表现在唐朝的婚姻法仍然受封建礼教的制约,没有突破其束缚;强调男尊女卑、夫尊妻卑、长尊幼卑,也重视贵贱、良贱的差别。
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平等,女方还是处于弱势;一方面强调礼法,一方面又鼓励改嫁、一方面维护夫权,一方面又同意协议离婚。这些问题表明,唐朝的婚姻法在具有进步性的同时,还是处在封建礼教的框架之内。
参考资料:
《浅析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探源》
《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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