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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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英法院玉峰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而导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是年仅10岁的小曾,其与生父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玉峰法庭审理终结。
小曾的父母于2013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曾随母生活,父亲唐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育费直到小曾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其余抚育费用则由母亲承担。
2016年,小曾的父母共同到派出所将原告的姓名更改为随母。后来父亲唐某就以与小曾母亲口头约定更改姓名后可不付抚养费为由拒付。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走访联系。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被告及时支付抚养费,但被告以与原告之母有约定变更姓名后可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履行责任。
承办法官当庭释法: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离婚后,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唐某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双方对原告抚养费的给付自愿达成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遂判决被告按时支付原告的抚养费。
文字:邓昭阳
图片:网络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