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自己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围村林树木砍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3倍处以罚款5600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
【处理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维持林业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及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里所指房前屋后的范围怎么界定?房前前至多远、屋后后至何处?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32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内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
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庄的围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并且李某共采伐林木76棵,不应认定为“零星林木”。
综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属于《森林法》第32条“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进行采伐。否则,无证采伐便构成滥伐,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观点概括】“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依法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
(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