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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梁思成:中国建筑之两部文法课本

中国古代营造术书流传甚少,最重要者首推《营造法式》与《工程做法》,梁思成先生将之称为研究中国建筑的两部文法课本。本文原载于《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7卷第2期。

每一个派别的建筑,如同每一种的语言文字一样,必有它的特殊“文法”、“辞汇”。(例如罗马式的“五范”(),各有规矩,某部必须如此,某部必须如此如彼,各部之间必须如此联系……)。此种“文法”在一派建筑里,即如在一种语言里,都是传统的演变的, 有它的历史的。许多配合定例,也同文法一样,其规律格式,并无绝对的理由,却被沿用成为专制的规律的。除非在故意改革的时候,一般人很少觉有逾越或反叛它的必要。要了解或运用某种文字时,大多数人都是秉承着、遵守着它的文法,在不自觉中稍稍增减变动。突然违例另创格式则自是另创文法。运用一种建筑亦然。

中国建筑的“文法”是怎样的呢?以往所有外人的著述,无一人及此,无一人知道。不知道一种语言的文法而要研究那种语言的文学,当然此路不通。不知道中国建筑的“文法”而研究中国建筑,也是一样的不可能,所以要研究中国建筑之先只有先学习中国建筑的“文法”,然后求明了其规矩则例之配合与演变。

清宋两术书

中国古籍中关于建筑学的术书有两部——只有两部。清代工部所颁布的建筑术书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和宋代遗留至今日一部宋《营造法式》。这两部书,要使普通人读得懂都是一件极难的事。当时编书者,并不是编教科书,“则例”、“法式”虽至为详尽,专门名词却无定义亦无解释。其中极通常的名词,如“柱”,“梁”,“门”,“窗”之类;但也有不可思议的,如“铺作”,“卷杀”,“襻间”,“雀替”,“采步金”……之类,在字典辞书中都无法查到的。且中国书素无标点,这种书中的语句有时也非常之特殊,读时很难知道在哪里断句。

幸而在抗战前,北平尚有曾在清宫营造过的老工匠,当时找他们解释,尚有这一条途径,不过这些老匠师们对于他们的技艺,一向采取秘传的态度,当中国营造学社成立之初,求他们传授时亦曾费许多周折。

以《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为课本,以匠师们为老师,以北平清故宫为标本,清代建筑之营造方法及其则例的研究才开始有了把握。以实测的宋辽遗物与宋《营造法式》相比较,宋代之做法名称亦逐渐明了了。这两书简单的解释如下:

(一)《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是清代关于建筑技术方面的专书,全书共七十卷,雍正十二年(AD.1734)工部刊印。这书的最后二十四卷注重在工料的估算。书的前二十七卷举二十七种不同大小殿堂廊屋的“大木作”(即房架)为例,将每一座建筑物的每一件木料尺寸大小列举;但每一件的名目定义功用,位置及斫割的方法等等,则很少提到。幸有老匠师们指着实物解释,否则全书将仍难于读通。“大木作”的则例是中国建筑结构方面的基本“文法”,也是这本书的主要部分:中国建筑上最特殊的“斗栱”结构法(插图1)与柱径柱高等及曲线瓦坡之“举架”方法(插图2)都在此说明。其余各卷是关于“小木作”(门窗装修之类)、“石作”、“砖作”、“瓦作”、“彩画作”……等等。在种类之外中国式建筑物还有在大小上分成严格的“等级”问题,清代共分为十一等;柱径的尺寸由六寸可大至三十六寸。此书之长,在二十七种建筑物部分标定尺寸之准确,但这个也是它的短处,因其未曾将规定尺寸归纳成为原则,俾可不论为何等级之大小均可适应也。(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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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造法式》宋李诫著。李诫是宋徽宗时的将作少监;《营造法式》刊行于崇宁三年(公元1100),是北宋汴梁宫殿建筑的“法式”。研究宋《营造法式》比研究《工程做法则例》曾经又多了一层困难:既无匠师传授,宋代遗物又少——即使有,刚刚开始研究的人也无从认识。所以在学读《营造法式》之初,只能根据着对清式则例已有的了解逐渐注释宋书术语;将宋清两书互相比较,以今证古,承古启今,后来再以旅行调查的工作,借若干有年代确凿的宋代建筑物,来与《营造法式》中所叙述者互相印证。换言之亦即以实物来解释《法式》,《法式》中许多无法解释的规定,常赖实物而得明了;同时宋辽金实物中有许多明清所无的做法或部分,亦因法式而知其名称及做法。因而更可借以研究宋以前唐及五代的结构基础。

《营造法式》的体裁,较《工程做法则例》为完善。后者以二十七种不同的建筑物为例,逐一分析,将每件的长短大小呆呆板板的记述。《营造法式》则一切都用原则和比例做成公式,对于每“名件”,虽未逐条定义,却将位置和斫割做法均详为解释。全书三十四卷,自测量方法及仪器说起,以至“壕寨”(地基及筑墙)、“石作”、“大木作”、“小木作”、“瓦作”、“砖作”、 “彩画作”、“功限”(估工)、“料例”(算料)等等,一切用原则解释,且附以多数的详图。全书的组织比较近于“课本”的体裁。民国七年,朱桂辛先生于江苏省立图书馆首先发现此书手抄本,由商务印书馆影印。民国十四年,朱先生又校正重画石印,始引起学术界的注意。(注二)

“斗栱”与“材”、“分”及“斗口”

中国建筑是以木材为主要材料的构架法建筑。《营造法式》与《工程做法则例》都以“大木作”(即房架之结构)为主要部分,盖国内各地的无数宫殿庙宇住宅莫不以木材为主。木构架法中之重要部分,所谓“斗栱”者是在两书中解释得最详尽的。它是了解中国建筑的 钥匙。它在中国建筑上之重要有如欧洲、希腊、罗马建筑中的“五范”一样。斗栱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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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枓栱”是柱以上,檐以下,由许多横置及挑出的短木(栱)与斗形的块木(枓)相叠而成的(插图2)。其功用在将上部屋架的重量,尤其是悬空伸出部分的荷载转移到下部立柱上。它们亦是横直构材间的“过渡”部分。(乙)不知自何时代始,这些短木(栱)的高度与厚度,在宋时已成了建筑物全部比例的度量。在《营造法式》中,名之曰“材”,其断面之高与宽,作三与二之比。“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材’有八等(八等的大 小)。……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注:即三与二之比也)(见插图3)。宋《营造法式》书中说:“凡屋之高深,各物之长短曲直举折之势,(注:即屋顶坡度做法)(见插图2),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由此看来,斗栱中之所谓“材”者,实为度量建筑大小的“单位”。而所谓“分”者又为“材”的“广”内所分出之小单位。它们是整个“构屋之制”的出发点。

清式则例中无“材”、“分”之名,以栱的“厚”称为“斗口”。这是因为栱与大斗相交之处,斗上则出凹形卯槽以承栱身,称为斗口,这斗口之宽度自然同栱的厚度是相等的(见插图3)。凡一座建筑物之比例,清代皆用“斗口”之倍数或分数为度量单位。(例如清式柱径为六斗口,柱高为六十斗口之类)。这种以建筑物本身之某一部分为度量单位,与罗马建筑之各部比例皆以“柱径”为度量单位,在原则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斗栱与“材”及“分”在中国建筑研究中实最重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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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栱因有悠久历史,故形制并不固定而是逐渐改的。由《营造法式》与《工程做法则例》两书中就可看出宋清两代的斗栱大致虽仍系统相承,但在权衡比例上就有极大差别——在斗栱本身上,各部分各名件的比例有差别,例如栱之“高”(即法式所谓“广”),宋《营造法式》规定为十五分,而“材上加栔” (栔是两层栱间用斗垫托部分的高度,其高六分)的“足材”,则广二十一分;《清工程做法则例》则足材高两斗口(二十分),栱(单材)高仅1.4斗口 (十四分);而且在柱头中线上用材时,宋式用单材,材与材间用斗垫托,而清式用足材“实拍”,其间不用斗。所以在斗栱结构本身,宋式呈豪放疏朗之像,而清式则紧凑局促,(插图4)。至于斗栱全组与建筑物全部的比例,差别则更大了(插图1)。因各个时代的斗栱显著的各有它的特征,故在许多实地调查时,便也可根据斗栱之形制来鉴定建筑物的年代,斗栱的重要在中国建筑上如此。

“大木作”是由每一组斗栱的组织,到整个房架结构之规定,这是这部书所最注重的,也就是上边所称为我国木构建筑的文法的。其他如“小木作”、“彩画”等,其中各种名称与做法,也就好像是文法中字汇语词之应用及其性质之说明,所以我们实可以称这两部罕贵的术书做中国建筑之两部“文法课本”。

注一:我曾将《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的原则编成教科书性质的《清式营造则例》一部,于民国二十一年由中国营造学社在北平出版。十余年来发现当时错误之处颇多,将来再版时,当予以改正。

注二:民国十七年,朱桂莘先生在北平创办中国营造学社。翌年我幸得加入工作,直至今日。营造学社同人历年又用《四库全书》文津、文溯、文渊阁各本《营造法式》及后来在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发现之清初标本相互校,又陆续发现了许多错误。现在我们正在作再一次的整理,校刊注释。图样一律改用现代画法,几何的投影法画出。希望不但可以减少前数版的错误,并且使此书成为一部易读的书,可以予建筑师们以设计参考上的便利。